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实训实践基地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绘项目采购文件
兹有我院对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实训实践基地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绘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作出响应报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情况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实训实践基地项目总用地面积3866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1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937平方米。地上建设两栋10层小高层建筑,建筑高度43.4米,底部配套4层裙楼,建筑面积48946平方米;地下建设1层,地下室建筑面积15991平方米,其中人防地下建筑面积4812.5平方米,设置在地下室西侧。现需要进行规划核实竣工测绘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
预算控制价:98000元。
一、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3.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合法权益。
4.测绘成果包括:根据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满足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完成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直至完成项目的备案。
5.完成所有项目测绘、编制报告、报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服务工期、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服务工期: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通过后90天内完成。
2.付款方式:完成测绘工作并提供有效测绘成果,满足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后,支付合同价的100%。
3.供应商所报价格为完成本次项目的全部费用,其组成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工资、编制报告、报批、管理费用、测绘费、工本费、交通费、通讯费、税金、利润、劳动保险费等一切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支付的费用,学院全过程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学院)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资料,协助乙方顺利进入现场作业。
2.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乙方为本项目制作、提交的所有资料、文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二)乙方(成交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1.测绘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其费用已计入乙方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给予必要的配合协调。
2.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技术要求进行测绘,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并对测绘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乙方按照协议规定价格和结算方式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服务期间,乙方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工作,并由乙方负责服务期内的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加强人员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并要求人员做到遵纪守法。
5.乙方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有关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予以赔偿。合同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访、投诉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具备工程测绘和界限与不动产测绘乙级或以上资质(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响应要求
(一)本项目响应前需提供报名材料:供应商请于2026年6月4日17点前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发至以下邮箱:1183751725@qq.com。
(二)本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请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报价函及相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交本单位,逾期送达的恕不接受。若为法定代表人现场递交报价函等相关材料,须向采购工作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身份证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现场递交报价函等相关材料,须向采购工作人员出示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供应商提供如下材料装订成册(目录自拟,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满足“二、供应商资格条件”中1、3、4点的承诺函(附件2:承诺函);
4.报价函(附件3:报价函);资质证明材料。
(四)报价函等材料密封包装,密封处加盖骑缝章(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报价日期,一式两份),否则不予接受。
四、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5日9时30分止。
2.地址: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行政楼国资办310,池州市教育园区学院路9号。(可顺丰邮寄,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3.未密封、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接受。
五、询价时间及地点
1.开启时间:2026年6月5日9时30分(同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
2.开启地点: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校内行政楼
六、询价程序及成交原则
1.初审
由询价小组对所有按规定递交的报价函进行拆封、评审,根据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供应商进行下一环节。
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评审指标 |
评审标准 |
格式及材料要求 |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
1. 低价审查。 (1)报价<全部通过初审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报价<通过初审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 (3)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5%; (4)询价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提醒。 (1)上述低价审查第(1)项数值计算:涉及总价、单价的精确到“分”并四舍五入,涉及费率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平均值为123.456元,即为123.46元;如平均值为80.124%,即为80.12%)。 (2)上述报价均为供应商最后承诺报价。 |
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
注:
参照《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询价小组对通过初审且完成最后报价后的供应商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若属于评审标准中低价审查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询价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3.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初审、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报价相同的,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张老师05663388300
八、投标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处:0566-3388858
九、其他事项
为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工作,请供应商前往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参与投标采购时配合学校做好入校登记及检查工作。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2026年6月1日
附件2: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实训实践基地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绘项目承诺函
致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满足以下内容: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工程测绘和界限与不动产测绘乙级或以上资质。
三、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 (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实训实践基地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绘项目报价函
注:表中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作为评审及成交依据。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最终响应报价,或者表中某一包填写多个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